|
|
关于5月1日税改后开据发票的通知 |
2018-05-03 13:39:13 |
|
关于5月1日税改后开据发票的通知
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及铁总的有关文件精神,自2018年5月1日起,各单位销售给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所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6%,具体原则如下:
1、对已签订未执行完毕的采购合同,按原增值税税率17%计算出不含税价,价格按不含税价执行,税率按财税〔2018〕32号文件16%执行,合同价格调整签订补充协议。
2、对未签订合同的采购单,按原增值税税率17%计算出不含税价,价格按不含税价执行,税率按财税〔2018〕32号文件16%执行。
3、自2018年5月1日起,销售单位需开具税率16%增值税发票。如需要开具税率17%增值税发票的单位,请提前与物资采供所对应业务员联系,否则发票退回。
4、原税率不含税价计算方法:
不含税单价=含税单价÷1.17,小数点后保留8位。
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所
2018年5月3日
|
|
|
|
|